第一章:总则
目的:随着国际发展日趋强势,极限运动人口日益增加,A.X.F.基于「竞赛公平」的原则定订标准规范,为规定极限运动比赛所需之必要事项。
第二章:极限运动场
第一节 极限运动场
第1条:极限运动场由固定设备及场外之空地以及附属设施等组成,使其比赛能顺利进行
·固定设备指公园区及半管区
·附属设施指旁边的安全围篱、观众席、厕所、仓库、选手休息室、选手席、饮水设备、洗涤设备等。
第二节 固定及附属设施标准,请参照国际场地规范准则。
第三章 竞赛
第一节 选手行为准则
第1条:选手须遵守下列事项
·竞赛全程需配戴安全帽、护膝等安全护具。
·遵照裁判员的指示进行比赛。
·比赛开始至终了,如非以下因素如地震、下雨、受伤等不预期之外力,比赛不应中断,但如因器材损坏,得有一分钟以内之暂停。
第2条:选手应注意比赛场礼貌其要点如下:
·遵守规则,有始有终进行比赛。
·不得过度喧哗、吼叫或有使其它对手不愉快的言行。
第二节 比赛
第3条:以场地为界,可就场地上之任一道具,于规定时间内选择其路径、动作之表现。
第4条:选手在比赛开始前,应先作好出发点的选择。
第5条:
·当裁判宣告(READY)预备时,选手应该就自选之出发点,当主审宣告(GO)比赛开始后,即开始比赛。
·每一轮结束时,裁判应宣告该轮结束(TIMES UP)。
第6条:胜负
·初赛选手进行比赛,可依时间之调配,每回合60秒,若初赛为二回合竞赛,则取二回合中之最佳成绩,取前十名选手进入决赛。
·进入决赛选手,依照初赛成绩的排名,颠倒顺序出场,决赛为两个回合各60秒的比赛,取最佳回合成绩,依序排出名次。
·若因下雨、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之影响,初赛可改为一个60秒的回合。
·若因不可抗力因素之影响,而无法进行决赛,则成绩以初赛成绩之名次计算。
第7条:计分标准
·极限单车公园赛:五位裁判依据评分标准分别为
-空中动作40分
-卡、点、磨动作40分
-个人风格10分
-路线10分
满分100分为标准分数,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,其它三个裁判分数则平均为选手的分数。
·极限单车地板赛:裁判依据每位选手每次表现评分,分数依据:
-技巧60分
-稳定度20分
-个人风格10分
-路线10分
满分100分为标准分数,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,其它三个裁判分数则平均为选手的分数。
·直排轮公园赛:
-空中动作40分
-卡、磨动作40分
-个人风格10分
-路线10分
满分100分为标准分数,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,其它三个裁判分数则平均为选手的分数。
·滑板公园赛:
-空中动作40分
-卡、点、磨动作40分
-个人风格10分
-路线10分
满分100分为标准分数,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,其它三个裁判分数则平均为选手的分数。
·半管赛:
-空中动作50分
-卡、点、磨动作30分
-个人风格10分
-路线10分
满分100分为标准分数,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,其它三个裁判分数平均为选手的分数。
·若有相同分数情况发生,则以三个裁判分数中扣除其中最低分数后平均分数来计算名次。
第四章 裁判
第8条:裁判员的遴聘
·裁判人员及裁判长均由大会主办单位聘请。必要时得设审判委员会。
·正式比赛设裁判长及副裁判长各一人,视其性质可不设副裁判长。
·正式比赛中执行裁判共有五位为原则,但视比赛性质可改为三位。
·审判委员会包括裁判长、副裁判长在内组成之,由裁判长担任审判委员会召集人。
第9条:(裁判员的职责)裁判长(设有裁判委员会时为审判委员会,以下皆同)应作规则的解释及规则适用范围之判定。
第10条:裁判守则
·裁判应互相协调和联系,并依照比赛规则作公平之评分与判定。
·裁判应在裁判席掌理比赛过程,尽自己的责任,对选手所作之动作加以纪录并计分。
第11条:纪录表的格式及如何填法将另行规定。
第12条:抗议与裁决
·裁判员的判决如有明显的错误,由该选手提出异议,但只限于该选手的异议。
·向裁判提出异议时,只能限于该项的异议,在分数公布后三十分钟提出,并以一次为原则。
·若裁判所判定与比赛规则的解释与适用有异而不能解决时,得向裁判长提出异议。
·对裁判长的裁决不得再度提出异议。
·比赛终了颁奖典礼后不得再提出异议。
·教练或选手不得提出更换裁判员的要求。
第13条:关于分数之裁决权如提出异议时,以裁判长的裁决为最终裁决,不得更改。
第五章 补充规则
第14条:比赛中允许暂停情形如下:
·由大会(比赛主办单位)指示,而裁判长认可时。
·影响比赛进行的事故发生,经裁判长认可时。
·球员受伤生病,经裁判长认可时。此种暂停在同比赛中同一人只能一次,且不得超过五分钟,但实不得已时,裁判与裁判长协议后得延长五分钟。
·除上列情形之外,裁判长认为必要时。
第15条:因气后或其它事故,比赛必须停止或延期时,应纪录并保留当时成绩,复赛后依据之前纪录分数继续比赛。
第16条:警告与命令退场
大会总干事认为对大会竞赛进行有不良影响时,可警告或命令该有关系者退场,而被宣告退场者,即丧失大会所有一切权利。
第17条:违反大会竞赛规程时,大会总干事与裁判长协议以后,取消该员比赛资格:
·选手被通告出场比赛而仍不出场比赛时。
·选手对裁判裁决权不满意而不服从指示,拒绝继续比赛时。
·选手受伤,虽经允许暂停,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比赛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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